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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建筑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作者:   时间:2023-08-02   点击数:

第一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保证。各实验室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经常对在实验室工作的老师和学生进行安全规则的教育。

第二条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或行为,任何人不得对其履行职责进行干预。

第三条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制定防火、防盗、防爆、防毒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要准备齐全,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用。

第四条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人员要根据本仪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和保护措施。

第五条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和实验中心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有毒物品带入实验室。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该实验室的管理人和购买人要安全保管。剧毒危险品领用时必须有严格登记手续,包括领用人、用途、领用量等。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用剩部分及时交还管理人员,严禁将剧毒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六条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和实验中心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有毒害作用和传染性的生物带入实验室。因科研需要经领导同意而引入实验室的有毒害作用和传染性的生物,引入者应安全保管、安全使用、安全销毁。

第七条实验使用过的有毒、有害的废物、废水、废气不得随意乱倒乱扔,必须经过安全处理或安全销毁,才能排放,或者收集到废液桶中,统一回收处理。

第八条实验室禁止私拉乱接电源和水管,必须严格执行电力部门安全用电和消防部门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各实验室应配备灭火器,按学校保卫部门的要求定期检查,确保灭火器处于完好、随时可用状态;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在及时、正确扑救的同时立即通过119火警电话报警,并报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保卫负责人。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九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对实验室钥匙应严加管理,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与本实验室无关的人员不得持有钥匙,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入内。

第十条实验室发生被盗、污染、中毒、人身伤害、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上报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分管院领导。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和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未经相关培训,或不熟悉使用方法的严禁动用相关压力设备,也不得擅自更改有关参数。

第十二条不遵守管理规定、不服从实验管理人员管理,或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事故,或隐瞒不报、缩小或扩大事故真相者,根据有关规定应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要严格检查水、电、门窗及贵重物品,确保切断电源、火源、水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水和防爆工作。

第十四条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乱扔杂物、纸屑、随地吐痰,实验室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做到每天清扫、每周大清扫,要做到整个实验室桌面、墙面、地面、门窗、设备无污迹、积灰和杂物,始终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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